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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包网推荐】快递,快件,消费者,智能,收件人

  超时收费应设置合理标准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但该条文对何为“合理”的保管期限未作限定,也未就保管期外如何收费作出规定。此种具体期限和标准确实在立法上无法细化,但运营企业在具体设定时需要注意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能否做到这一点,是衡量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的标准。

  关于无偿保管的期限,除了经过大数据测算合理值促进使用效率外,也应注意一些合理事由,譬如快递员晚上派送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对于确有需要超期限使用智能快递柜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的确定宜参照公共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确定,而不能简单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因此,快递柜运营者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确保标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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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监督权和建议权须保障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该条例还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其中,小区内道路、绿地属于业主的共用部分,智能快递柜运营者利用小区共用部分设立快递柜,通常需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签订三方协议并支付进场费。该费用是基于小区的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且业主有权监督收益的使用情况。

  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智能快递柜的设置是以消耗小区公共资源为代价,为越来越多小区消费者服务,因而具有小区公共服务属性。虽然快递柜的所有权和运营权主体属于快递柜运营者,但快递柜的设置和利用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因此设立在小区内为消费者提供的智能快递柜服务应当纳入小区物业服务范围。具体而言,各地业主委员会决定启用或停用快递柜时,应当听取众多小区业主的建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停用快递柜,在断电前也应确保业主及时取出柜中快件,以免造成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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