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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优抚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指出:“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以及宪法中其他有关规定,是我们开展优抚工作,加强优抚法制建设的根本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优抚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连同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形成了我国现阶段开展优抚工作的基本法规。
(二)优抚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优抚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残疾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革命烈士;举办荣军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何谓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五)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伤残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六)何为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七)什么是因战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其具体范围是:
1、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八)什么是因公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其具体范围是: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九)什么是因病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即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
1、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因病致残不包括因犯罪致残或者因涉嫌犯罪自残的情形。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而不存在于补评中。本条是专门对军队单位做出的规定,民政部门因为评残对象(退出现役人员)的限制,不存在评定病残的行为。
(十)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十一)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规定: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十二)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对象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规定:套改对象按照原《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残疾军人的套改办法���行。
(十三)军队评定残疾级别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十四)军人致残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十五)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对象范围有哪些?
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对象为:全部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十六)我省民政部门残疾评定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和批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1、残疾评定材料的提供。由本人(有所在单位也要申请)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详细经过、证明人材料及残疾的诊断、病历等必要的材料;
2、材料的申报。县(市、区)民政局整理、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评残资格进行审查,组成由县民政局、指定医院专家参加的残情鉴定小组,指定专门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做出残情鉴定,有2名以上专家签字,残情鉴定小组写出综合报告,加盖印章。经局务会研究,对符合评残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审批表,由县民政局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3、材料的复审。市民政局对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评残条件的由优抚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4、审批机关及审批。省民政厅是残疾评定的审批机关。省厅收到评残材料后,按照评残条件,由承办人初审拿出意见,对残情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4级以上残疾等级由省厅派2人以上目测残情或到省指定医院复查。对情况复杂,界限不清的由处务会研究,报主管厅长批准。经省民政厅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办理残疾证件。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省厅在《评残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
5、审批后的工作。县(区)民政局收到《评残审批表》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建卡建档手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或《伤残民兵民工证》。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认真填写《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十七)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具备哪些条件?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2、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
3、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
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5、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十八)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哪些条件?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如伤口复发截肢、肢体变形、原病情加重等),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以下2种情况不在调整等级之列:
1、残疾人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2、残疾人员生活困难。
(十九)残疾抚恤金由哪些部门发给?
在部队服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所在的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原残疾证件、退出现役证明及部队规定的申报、鉴定和审批等评残手续,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接收后,其抚恤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二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何时发给?
现役残疾军人(含军队在编伤残工作人员)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接收后,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二十一)哪些残疾人员领取残疾抚恤金?
1、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由民政部门办理残疾等级评定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二十二)残疾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残疾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后,残疾抚恤金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抚恤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或《伤残民兵民工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二十三)残疾人员出国安家残疾抚恤金如何发给?
残疾人员到国外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发给5年的残疾抚恤金,以后不再补发。。
(二十四)残疾证丢失如何补办?
1、办理补证的条件:本人申请和单位、知情人证明;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当事人证件遗失公告声明作废6个月以上时间内查找不到。
2、办理补证申报材料:本人申请;村(社区)、镇(街道)、单位和有关知情人证明;登报声明原件和收据(费用自理);2005年换证后迁入的新建卡片、评残医务证明、评残审批表;市民政局、嘉兴市民政局签署审查意见的《残疾人员(补证)报批表》,一式三份;对新迁入尚未建卡而丢失残疾证件的除按以上要求办理的,要补报本人原始残疾档案。
(二十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抚恤?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二十六)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即:本人伤口复发死亡前月残疾抚恤金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军队少尉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高于少尉排职军官工资的,按其月残疾抚恤金标准计发。
(二十七)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如何抚恤?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二十八)残疾军人需要集中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十九)哪些残疾人员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能享受护理费待遇。
(三十)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及发放机关有何规定?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三十一)哪些残疾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的5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具体条件是:
1、膝关节以上高位截肢;
2、一腿两个以上关节僵直或强直,致肢体失去作用者;
3、膝关节以下截肢,年龄在六十岁以上佩带假肢确有困难。
(三十二)残疾军人制作病理鞋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有关规定,残疾军人制作病理鞋的条件是:
1、下肢负伤,愈后腿缩短或伸展三公分以上者;
2、跟骨摘除或第一、五跖骨切除者;
3、伤后形成马蹄足、平足或大弓足者;
4、踝关节强直,形成仰足者;
5、足部神经负伤,脚面下垂者;
6、其他足部伤后畸形状态,影响行动者。
(三十三) 残疾军人在医疗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三十四)批准为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烈士:
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三十五)烈士的批准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三十六)烈士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三十七)烈士褒扬金的标准是多少?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十八)烈士褒扬金的发放单位、发放对象及顺序?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十九)病故军人可否追认为烈士?
“病故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并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军人,在解放初期,曾按照有关规定对一些参加革命时间长,在战争环境下积劳成疾而病故的同志追认为烈士。后来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一规定不再执行。1980年6月4日《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后,根据新的规定,该条例公布前和公布后病故的军人,均不再办理追认为烈士的手续。
(四十)《革命烈士证明书》如何颁发?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四十一)《革命烈士证明书》发放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行后,《革命烈士证明书》发放给烈士遗属的顺序规定为:1、父母(抚养人);2、配偶;3、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4、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5、没有遗属的,不发。
确定烈士遗属1人持证后,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革命烈士证明书》。
(四十二)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能否持证?
根据民政部《关于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能否持证的答复》规定: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与烈士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他人给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过继的子女也应当遵从此文件精神,不能作为军人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持证人。
(四十三)《革命烈士证明书》丢失后能否补发?
根据有关规定,从1981年2月6日起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自198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为严肃烈士称号,教育革命烈士遗属珍惜荣誉,自此以后,凡丢失《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一般不再补发。但仍承认其烈属身份,按规定仍可享受有关烈属的待遇。
(四十四)因公牺牲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地方确认因公牺牲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五)因公牺牲由哪一级机关认定?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性质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六)什么是烈士遗属?
烈士遗属是指《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烈士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从烈士出生之日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抚养人)。
(四十七)什么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政治机关批准后,取得《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包括: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抚养人)。
(四十八)什么是病故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后,取得《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包括: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者(抚养人)。
(四十九)何谓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五十)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并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五十一)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现役军人死亡后,如何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五十二)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
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十三)荣获外国政府或外军颁发的奖章、勋章的出国作战人员死亡后,是否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我出国作战人员荣获外国政府或外军颁发的奖章、勋章,标志着一个国家的荣誉。这种体现友谊具有纪念性的证章、奖章与国内的奖励不具有可比性,不能相当于国内的某种奖励和功勋,不能享受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五十四)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第一顺序,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首先由第一顺序的遗属享受,第二顺序的遗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遗属可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遗属享受;无上述遗属的,不发。
(五十五)哪些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遗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1、烈士;
2、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
3、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伤亡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4、已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五十六)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享受定期抚恤金。
(五十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需由什么机关批准?
未办理随军手续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由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五十八)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从何时发给?
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是对他们的生活给予的特殊社会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条件,并经过规定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得到确认。因此,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从批准之日起发给,而不是从烈士或军人牺牲、病故之时起计算发给。
(五十九)烈士妻子改嫁后是否享受定期抚恤待遇?
对于烈士原配偶再婚,继续履行烈士生前赡养和抚养义务,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应当发给其定期抚恤金。
(六十)烈士遗子因其母改嫁是否享受定期抚恤?
烈士遗子因其母改嫁,随同到继父家中并未变更其与烈士的父子关系,国家和群众仍有责任将烈士的遗子抚养成人。因此,只要其本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应继续享受定期抚恤待遇。同时,也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优待照顾。
(六十一)烈士过继子女是否可享受定期抚恤?
烈士生前过继的子女,可以根据群众习惯,享受烈士遗属称号。过继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可以享受定期抚恤,18周岁以后已有独立生活能力,一般不再享受物质优待。对于烈士牺牲以后过继的子女,不能给予烈属称号,也不能享受烈属优待照顾和抚恤待遇。
(六十二)烈士的兄弟姐妹可否享受定期抚恤?
烈士的兄弟姐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即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有关“上学”,不应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
2、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普通高等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4、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历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
5、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考试,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
(六十三)同一户中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数有无限制?
国家按规定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除体现对死者遗属的抚慰外,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我国对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同一户中死者的遗属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定期抚恤待遇而不受人数的限制。
(六十四)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应领的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凭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2年1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定期抚恤关系转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六十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定期抚恤金如何处理?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六十六)民政部门管理的抚恤对象中的“孤老”和“孤儿”的含义指什么?
“孤老”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无女者。
“孤儿”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扶养人)者。
(六十七)抚恤优待对象在什么情况下中止抚恤优待资格?
一是抚恤对象死亡;二是出国定居,一次性给付终结;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之日起至刑期终结;(2)优抚对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3)优抚对象被通缉期间。
(六十八)抚恤优待对象在什么情况下取消抚恤优待资格?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六十九)中止或取消抚恤优待资格的确认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中止有关犯罪人员抚恤优待的批准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有关犯罪人员抚恤优待的批准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收缴被中止抚恤优待人员的抚恤优待证件,收缴并注销被取消抚恤优待资格人员的抚恤优待证件。
(七十)取消的抚恤优待能否恢复?
被中止抚恤优待的人员在其徒刑执行期间、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其原来享受的抚恤优待。
被中止抚恤优待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但经司法或公安机关以有效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对涉嫌犯罪的抚恤补助对象判决或通缉决定不当或错误,并给予减免、撤消刑事处罚或撤消通缉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的决定,给予补发相应的抚恤金、补助金或优待金。
(七十一)优抚对象骗取优抚待遇能否被追究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优抚对象在享有国家赋予的抚恤优待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优抚法规的义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七十三)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年限如何确定?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发给,统一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提前退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七十四)异地入伍义务兵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义务兵家属户口迁移后,其家属优待金原则上仍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发给。
(七十五)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
(七十六)如何为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其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七十七)对农村义务兵应划给或保留一份承包土地吗?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是为了保证他们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他们在服役期间所得或保留的责任田地,由其家庭成员负责耕种。家庭成员无力耕种或耕种有困难的,由乡、村基层组织群众代耕,或雇工耕种,也可临时转包他人经营耕种。在集体经济组织保证其退伍回乡时能够及时分配责任田的条件下,也可暂交给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七十八)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民政部门有权处罚吗?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
(七十九)何谓复员退伍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八十)何谓在乡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复员手续退役,现居农村的无工作复员军人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在城镇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八十一)何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八十二)农村籍退伍军人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八十三)农村籍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八十四)农村籍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怎么办理?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八十五)办理农村籍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中相关记载有矛盾怎么处理?
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八十六)办理农村籍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时档案遗失怎么处理?
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八十七)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参加过历次战役作战的农村居民、城市无工作单位人员,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十八)参战部队退役人员的认定程序? 
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情况说明表等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根据审核、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进行认定。
(八十九)三属的抚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应当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城镇居民以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以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每年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比例确定:烈属,城市按110%、农村按120%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市按105%、农村按110%发给;病故军人遗属,城市农村均按100%发给。
(九十)在乡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确定:
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确定: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100%、95%、90%发给;
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90%、85%、80%发给;
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80%、75%、70%发给;
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70%、65%、60%发给;
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60%、55%、50%发给;
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50%、45%、40%发给;
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40%、35%发给;
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35%、30%发给;
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30%、25%发给;
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25%、20%发给。
(九十一)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比例确定: 抗战复员军人,按80%发放;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按75%发放;建国后复员军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7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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